被释放后的免田暂住在福利院。在一间和式房间接受我的采访时,他眼中蓄满怒火。
“那完全不是审讯,根本就是残忍的拷问。他们为了逼我招供不择手段,我又冷又饿,怎么可能忍受得了……”
案发次年一月,免田在球磨川上游的山中采伐木材。一个寒冷的深夜,他在朋友的小屋睡觉时,刑警突然来了。
“五个刑警带着手电筒突然闯进来,问我案发当天在哪里。我刚被叫醒,脑子还不清楚,答得很含糊,于是他们让我去警察局一趟。”他后背被枪顶着,走在森林铁路的铁轨上,被带到了人吉市警察局。
审讯室中,免田竭力回忆自己的不在场证明,刑警却充耳不闻,反而将免田套进他们自己杜撰的“故事”中。
的县警察局抓到另一名男子,对方承认了那起强*未遂案,真相终于大白。
二〇〇三年,鹿儿岛县发生了一起无罪之人同时招供的案件——“志布志事件”。几个在县议会选举中当选的议员被认为以烧酒、现金等物贿赂选民,因涉嫌违反《公职选举法》被逮捕、起诉。可这十二个人实际上都是清白的。
“自供是最大的证据”这个古老又落后的侦查原则,至今依然束缚着侦查人员。“令其招供”“令其开口”“令其坦白”的说法十分常见。
可在《日本刑事诉讼法》里,“自供”与“令其招供”是不一样的。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供述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可以成为证据。但人们普遍认为,嫌疑人不会故意说对自己不利的谎言,于是有了下列条文:
“他们很过分,斩钉截铁地对我说:‘杀人的就是你!我们手中有证据!’我一否认他们就
以强制、拷问或胁迫得到的自供,通过不正当地长期拘留或剥夺自由之后得到的自供,以及怀疑不是出于自由意志的自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九条)
也就是说,本人的“自由意志”是关键,不可以“令其招供”。而证明自供是非强制性的重要文件,便是前文提过的上申书。只要把“警察没有强制问话,是我本人主动招供的。”这句话作为“非强制性的证明”写上,上申书便有了效力。这正是我一直认为它可怕的原因。
日本曾发生过根据自供判处嫌疑人死刑,后来却改判无罪的案件,如熊本县的“免田事件”。这是日本第一起做出死刑判决后改判无罪的案件。
一九四八年,熊本县人吉市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一对夫妇被杀,他们的两个孩子受了重伤。警方先因别的案件逮捕了免田荣,后因此案再次逮捕他。当时他二十三岁。经过数日审讯,免田招供,被判死刑。可一九八三年,免田被无罪释放。
当时我立即飞往熊本对他进行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