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行为。换言之,官方乡里制度有案可稽,但它们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发挥怎样作用,仍然是个有待回答问题。
读完本书个印象是,鲁西奇致力于史料考证和辨识,但对史料意义、制度性质阐释和讨论很是谨慎,未及展开。例如,隋代废乡官举措,应该是乡里制度演变个重要关头。作者对此虽有涉及(pp.362—369),但关注点放在史料辨析上,对其背后意义以及文献中不同解读未有聚焦讨论。胡恒(2020)整理清代各时期朝廷围绕乡官设置重大争论,其中透露出历史上乡官角色和渊源。清代雍正皇帝令复议隋唐废弃乡官制度时,鄂尔泰持有异议并提出,现有*员“远离桑梓,可杜徇私、报复诸弊也”,如添设乡官,“用本乡进士、举贡、生监、耆民人等,若辈世居其土,非亲即故,内有恩有德,亦有怨有嫌,旦令其群居民上,予以事权,无论假公济私,施威市恩,料事所必有”(p.87)。两江总督端方、江苏巡抚陈启泰关于筹办地方自治局奏折也写道:“臣等以为周之闾胥、比长,与汉之三老、啬夫,虽命自国家,事殊团体,然其受任自选举而来,其用人必不出本郡。”(p.103)早在隋代废除乡官争论中,其力主者李德林亦有同样看法:“本废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识,剖断不平。”可见,废除乡官个重要考虑是,乡官不仅是王朝基层控制工具,而且更多地代表乡土利益。胡恒据此指出,虽然隋代与清代千年相隔,但看法何其相似,其背后体现出隋代以来国家治理面临结构性矛盾始终存在。
以上讨论将们目光引向基层社会中与乡里制度相对应家族制度。乡里制度强调是地域空间,而家族亦依附于地域空间。皇权和家族关联早已发生,如秦代二十等爵制(西嶋定生2004)、东汉豪族(杨联陞2011[1936])、魏晋家族(仇鹿鸣2012;田余庆2012[1989])等。特别值得注意是,(春秋及汉代)聚落“共同体”邑里成员包括宗亲、外姻和朋友邻里,并非单纯由血缘因素构成,也不能只从地缘因素来解释,他们共同构成聚落体性和自主性有机体(pp.205—206)。这些共同体虽然受到自上而下乡里制度侵蚀,但仍有内在凝聚机制,如里闾祭祀与合饮风俗以及均赋安排等。罗志田(2015)提出:“故‘郡县空虚’形成,方面是权收于上,另方面则是对下放权。”(p.34)后者为士绅势力兴起提供空间和正当性。随着隋唐宋科举制度兴起,士大夫阶层中滋生新家族延续机制,如文化资本世代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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