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位乡里执事人具有怎样的户籍身份(以及其所包含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具有怎样的赋役责任或者可以减免哪些赋役责任,虽然也有意义,但其实并没有能够真正展示出“人”的动态身影。我一直在想,怎样才能“捕捉”到乡里制度下执事人的动态身影,予以描述并定位,并尽可能避免“以点代面”“以偏概全”呢?直到2021年,我才慢慢地找到了一些路向,并着手开展一些具体的研究。
我试图引入“权力”(以及“权威”)概念及其分析理路。我把“权力”粗略地理解为对他人的控制、剥夺,以及对资源及财富的占有、控制和使用。我设想自己站在乡村社会,特别是普通民户的立场上,去看乡村社会中哪些是有权力(以及权威)的人,他们(分别)有怎样的权力,如何运用其权力,他们之间又怎样分配权力,以及如何互相制衡。在一个普通农民看来,乡村里拥有权力的,主要是三种人:一是乡吏里胥,也就是乡里制度下的各种执事人,我把他们称作中国古代的“基层干部”,他们主要拥有行政权力;二是地主土豪,也就是乡村中拥有财富和势力,可以“设财役贫”“武断乡曲”的人,他们掌握乡村中的经济权力以及部分社会权力;三是“乡绅”,或者说是“居乡绅衿”,也就是居乡的退休或罢官的*员,以及有功名的人,他们在乡村中拥有政治、社会和文化影响力,是乡村中的“名望”,掌握乡村社会的政治权力和文化教育权力。以上三种人及其权力,当然可能相互叠合。还有一种人,“长老”,或者称之为“父老”或者“父兄”,也就是乡村中齿序辈分较高的人,每家每户都有,在家庭、宗族以及村落的不同范围内拥有、行使权力,其中的代表人物,特别是得到官府认可或委任的、年高而有德望的长老,被赋予教化权力,进入乡村社会的权力体系中。乡吏里胥、地主土豪、乡绅名望以及长老(父老),共同构成乡村社会的权力体系。由此,我设想可以将乡吏里胥(乡里制度的执事人)置入这样的乡村权力体系中加以考查,或能明晰其在乡村社会以及王朝国家乡村控制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而在这个体系中履行职能、使用其权力并发挥作用的乡吏里胥,才是真正的、活生生的古代“基层干部”。
第二,由关注乡里制度中的“人事”,自然而然地引出乡里制度与家族制度的关系问题。周老师指出:“在近代基层社会的组织形态中,乡里制度与家族制度相辅相成,连为一体,构成了王朝统治的双轨政治架构”;“家族制的重要意义历史上一直存在,是利益共同体所在,其普遍程度似乎在近代尤为突出”;“乡里制度与家族制度可能有复杂多重的关系,既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