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死者皮肤光泽度、皮肤弹性及耻骨联合推断死者在30岁左右。死者双手指甲修剪整齐,手掌及手指光滑,不支持重体力劳动者。
致伤物
根据法医检验,各尸块断端处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部分裂创可见拖刀痕,未见生活反应,符合用锐器切割及死后分尸。
作案人数
各尸块损伤呈现出同类型、分散分布特点,其锐器损伤可由种锐器形成,个别分尸部分手法并不熟练,能够解释人完成从杀害到碎尸过程,但应属初次作案。从抛尸现场分析,犯罪嫌疑人应在有交通工具情况下分段抛尸,每部分尸块具有定重量,可由人完成,但不排除两人以上。
5cm×3cm皮下出血……3号尸块为躯干,长78cm,上端自第四、五颈椎离断,关节面见有切迹,下端自左右腹股沟处离断,左右肩自肩关节处离断,以上断端创缘不整齐,创壁有多处皮瓣。胸骨肋骨未见骨折。*d挫裂伤,经*d拭子,未验出精斑……
4号尸块为头颅,黑色长卷发,发长47cm,头颅自第四五颈椎间离断,头高22cm,口腔黏膜有损伤。右颈部发现处孤立皮下出血,应系扼颈所致……5号尸块为人体左大腿,长30cm,周长50cm,上端自股骨头处离断,下端自股骨下关节面处离断,上下创面见多个皮瓣,断端皮肤边缘较齐。
6号尸块为人体右大腿,长32cm,周长52cm,上端自股骨头处离断,下端自股骨下关节面处离断,上下创面见多个皮瓣,断端皮肤边缘粗糙。
7号尸块为左小腿及左脚,左小腿长41cm,周长39cm,自胫骨平台处离断,断端见六处皮瓣,带有髌骨,骨表面见三条切砍痕。
将上述诸尸块拼接可构成具女性尸体,可确定为同人。
现场物证分析
尸块包装物均为黑色塑胶袋,并用透明胶带捆扎。黑色塑胶袋上无印刷字样,无从查找其来源。从其尺码看,黑色塑胶袋大小为47cm×35cm。死者身上无衣物,无其他能证明身份物品。
犯罪嫌疑人刻画
犯罪嫌疑人用刀分尸,分尸时从各大关节处离断,但分尸手法并不十分熟练,说明嫌疑人具备定解剖常识,但属初次作案。所有尸块均经严密包裹,且没有发现指纹、毛发,死者体内亦未提取到其他生物物证,说明嫌疑人心思缜密,具备定反侦查经验,独居可能性较大。各抛尸地点较分散,说明犯罪嫌疑人自有交通工具,具
死亡原因
根据检验,死者系因扼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死亡时间
死者尸块较为新鲜,结合死者胃容物消化情况,分析死亡时间在案发前17小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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