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长洲知县都正缺着……”名书吏小心翼翼提醒道。
李佑这才想起,这俩附郭县知县作为姑苏仓案同案犯都被押去京师。
这里有必要解释下国朝司法程序。首先,县里只有最高到百杖判刑权限,徒刑以上案子必须报与上司,也就是推官这里进行复核,这是推官在大明司法程序主要职责。当然,推官审过还需要知府来签押。
有人肯定要问,本书开篇陈知县就打死个田尼姑,这算什?只能说实际操作各有奥妙,没见打死田尼姑写是杖毙,从理论上讲情况是田尼姑熬不住刑罚挂掉,并非陈知县判死刑处决她,既合情又合理。
其次,国朝禁止越级上告,告状必须去所属县衙告。所以刚才李推官说让那妇人去县里,他这儿不受理。当然,遇到县里不接状子、或者原告
成昏庸盲聩。
自今日始,李佑办公地点转移到府衙大堂右侧推官厅,从这个位置也可以看出推官特殊性。同知、通判二厅都建在单独院落,有地方甚至出府衙建分署,而推官厅却必须和经历司厅左右紧邻府衙大堂。
虽然推官和同知、通判同为府署佐贰官,而且推官是品级最低个,但在三种官职中,同知、通判人数和职掌皆无定规,视各地情况而定,总之都是钱粮赋税农田水利马政军纪之类,也有同知出去署理地区现象。
可以说同知和通判两个官除品级差级没什大区别,但推官就不同。只有推官被明文条例规定得很死板具体:人数名,职责为“掌刑名、赞计典”。地方公务与考核中,最紧要两项就是钱粮与刑名,由此可见推官重要性。而且赞计典这个职责也很值得玩味,赞就是协助,但这个“计”字,可以看作是计划、统计、会计、审计……
王同知昨日已经使人打扫过推官厅,李佑步入自己新官房,坐在公案后官位上,环视周围。这推官厅内部格局与县衙公堂有些相像,毕竟推官老爷主要公务就是审理案子,少不得要常常提取人犯,办公场所和县衙公堂格局类似也是应该。只是推官厅规格更小,装饰更简单。
几名隶属本厅书吏杂役分列两旁,静候新任推官老爷训话。
李佑咳嗽声,正要开口问问以前积案情况,忽然从府衙大门方向传来阵密集鼓声,打断李佑发言。
这大概是击鼓鸣冤……李佑想道,便指示名手下道:“你去查看,是何人胆敢擅自击鼓!”
不多时,那人回来,禀告道:“回老爷,外面是名三十余年纪妇人,本城人士,因今日正逢十三却不见放告牌,情急之下击鼓告状。”
李佑挥挥手道:“叫她去县里告。”推官不是随随便便什案子都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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