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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尚有可为否?(1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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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理应接受关于自由教育。不过这教育现状却不容乐观,但们应该可以做得更好。然而,正如前面论及,自由受到多方面威胁,包括人口统计学、社会、政治、心理学。这个社会病根乃是由多种病因综合造成,如需根治,除非多方下药。因此,要应付复杂人类问题,们不能仅仅只考虑个因素,而需要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毕竟,没有任何东西是万能。自由已然遭到威胁,推广关于自由教育实在是十万火急事情,同时其他许多项事情也同样火烧眉毛,比如为保障自由而设置社会组织,进行人口控制,以及相关立法工作。让们从最后项开始讨论。

从制定《大宪章》[1]时代起,甚至还要更早些,英国立法者们就已经关注于如何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如果个人被不清不楚法律关进监狱,那他有权根据1679年颁布《人身保护法》,申请由上级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这保护令由高等法院法官发到地方治安官或狱卒手上,责成他在限定时间之内,将其关押人带至上级法庭,以审明案情。这里务需强调,不是把申诉信或法定代理人带至上级法庭,而是申诉者本人,是他那活生生肉体,他块肉每根骨头都曾被迫睡于木板之上,他鼻子曾被迫去闻牢中恶臭气味,他嘴巴曾被迫去吃牢中那恶心饭食。

对自由基本条件(免于身体遭受迫害自由)关注,毫无疑问是必需,但还不是需要们关注全部。让个人离开监狱,是完全可以做到,但此人却不定自由——即使他身体免遭迫害,却仍可能成为心理上受奴役者。他可能被强迫按照个国家或国家内部私人利益集团代言人所要求样去思考、感受、行动。世上可永远不会有什“心灵保护令”,因为地方治安官或狱卒不可能将个被非法拘禁心灵送到上级法庭,而世上也没有个心灵被奴役(具体奴役方式见前文)人会站到某个法庭上控诉自己遭受心灵奴役。

心理管制本质就在于,那些曾被迫采取某些行动人,最终视此压迫为自然,从此自觉做行动。“思想操纵法”受害者不知道他是个受害者,他其实身处个无形监狱,却自以为身处自由之中。只有别人才能看出来他是不自由。他奴役状态是完全客观存在,谁也无法抹杀——包括他自己。

要再次强调,世上永远不会有什“心灵保护令”,但至少可以有预防性法律,宣布心理奴役买卖为非法,这个法律将保护心灵免于遭受奴隶贩子们肆无忌惮、恶毒宣传,它所要模仿就是那部保护人身法律——它使监狱肆无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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