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上那里的囚衣。”
她指着灰色的衣物。
我想去捡刚才脱下来的内裤。
“内衣裤也穿我们提供的。”
我站在挂着“审讯室”牌子的房间前,将金属门打开。一踏进去我就停下脚步。整个房间很黑,啪的一声日光灯亮了,天花板上的电风扇也开始转动。
这个房间很窄。木制的桌子和椅子靠墙放着,中间的地板上画着两条白线,旁边放着两个像是洗衣篮的东西,其中一个里面放了灰色的衣物。
我走到房间正中央,看守也进来了,她将们关上并上锁。
“把你身上的衣服脱掉,我已经看到不想再看了。”
我点点头,将运动袋放在地上,脱掉毛衣、牛仔裤、内衣,放入篮子里。
凶,因此主张被告当时处于精神异常状态。
(略)
小野寺保的言行举止应该遭到谴责,而被告面对身强力壮的男性欲强迫自己注射安非他命,拿出菜刀自卫的行为,也足以理解。此外,欲代替好友完成梦想,其行为本身亦可说非常良善。但是对于已经身负重伤无法动弹的男性,继续挥刀行凶,却是非常残忍的,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已经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毋庸置疑,被告责任重大。至于经常注射安非他命一事,当小野寺劝诱时,只要有心拒绝仍可拒绝,但是被告却抗拒不了用安非他命缓解疲劳的诱惑,这点必须予以谴责。此外,被告在经济条件良好的家庭中长达,受过高等教育却落得如此下场,因为体弱多病的妹妹而得不到父爱,这些都值得同情。但是以自我为中心,任意而为,目光短浅地建立人际关系,被告的性格缺陷是不可忽视的主要原因,可以说这一切都是自作自受。在这种性格的驱使下,被告在案发后竟然没有主动自首,而是追随死去的恋人,在玉川上水z.sha未遂,却在偶然间和上前搭讪的S男发生关系,过起夫妻生活,种种表现均令人难以理解。
(略)
虽然在被告的尿检中没有检出安非他命,但被告供认自己注射过安非他命,且其住处冰箱里剩余的安非他命也为其所有。虽然被告对此表示反省,但对于受害人却毫无歉意,且不认为杀人乃严重的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悔过之意。
“将腿跨在这两条线两边站好。”
我按照她说的做。
看守叫我转一圈。
“有没有哪里受伤?”
“没有。”
(略)
经过对以上情况及对被告人造成的利弊影响等综合考虑,认定判决书量刑合理,故最终按照判决书下达判决结果。
昭和四十九年八月(1974年8月)
“就是那个房间,你先进去。”
女子监狱看守的声音在我身后响起。身穿浅绿色外套和长裤的这个看守,是个戴眼镜、四十岁左右的胖女人,脸上的装很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