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下午三点多,平根先生挥别表亲们,再次回到布田家。‘去电影院看电影’当然是彻头彻尾谎言。当时,他身上带着和号手枪口径相
“啊……”
“做司法解剖时候,是不是没有查过布田先生体内有没有吗啡呀?”
“……对。如果死因不明话,会通过验血查明血液中有没有药物成分,但这次死因非常明确,所以应该没验血。于是警方就不知道被害者体内有没有吗啡。”
换言之,布田有可能被人注射吗啡。说不定,时乃真猜对。连忙端正坐姿。
“那就让们从头梳理下这起案件吧。案发当天上午,平根先生拜访布田先生——他说自己上午都在家里打扫卫生、洗衣服,这应该是假,您也识破他谎言。
确是邮筒里手枪发射啊,不是从其他手枪射出来。”
“嗯。”
“这不就说明凶手用肯定是那把枪吗?”
“这话没错,但‘子弹射入右大腿’和‘布田先生遇害’这两件事不定是同时发生。前者也许发生得更早。”
“……更早?”
“平根先生先趁其不备,在音响室用钝器击打布田先生后脑,然后注射吗啡,让他陷入昏睡,再用邮筒里找到手枪在他右大腿上制造盲管伤。也许他注射吗啡位置就在右大腿上,伤口还能起到掩盖针眼作用。
“吗啡有镇痛和镇静作用,所以布田先生虽然中枪,却直没有醒来。为防止地上沾到血迹,平根先生有可能在布田先生身体底下垫塑料膜之类东西。
“接着,平根先生掀起没有被沙发压住那部分地垫,提前将发子弹射入地板,装作‘致命子弹’。
“完成这系列伪装工作后,平根先生暂时离开现场,将手枪丢进附近邮筒。也不确定这件事发生准确时间,不过肯定是上午十点邮递员第次来取件之后。方便起见,接下来们就叫它‘号手枪’吧。
“之后平根先生见到表亲们,为自己制造从中午到下午三点不在场证明。而在下午三点第二次取件时,邮递员发现邮筒中号手枪。
“射入右侧大腿子弹并不是致命伤,所以发射它时间完全有可能比布田先生遇害时间早得多。可以是下午三点邮递员打开邮筒之前,也可以是平根先生在正午时分见到表亲们之前。”
“……可大腿中弹多痛啊!这样疼痛持续好几个小时,被害者肯定会大喊大叫、拼命挣扎,照理说案发现场应该会留下这种痕迹啊。”
“要是布田先生被人注射吗啡呢?”
“……吗啡?”
“根据白岚会干部对话,搜查本部怀疑平根先生在倒卖公司医用吗啡对吧?也许他用就是从公司偷拿吗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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