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但也必须有人对天皇统帅大权进行辅佐。内阁并不负责此事,而是由另外设置,由陆军大臣、海军大臣、参谋总长、海军军令部长(1933年起改为军令部总长)以及侍从武官长等*员组成统帅机构来进行辅佐。
此外,有关宣战、和谈以及缔结条约等大权,也是如此。虽然宪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由天皇进行宣战、和谈及缔结各种条约”,但实际上也离不开国务大臣辅佐。要得到两个字组成答案,还要再加点油呢。《大日本帝国宪法》与现在《日本国宪法》之间,最大区别在哪儿呢?
——国家主权在天皇而非国民,统治国家中心是天皇。
是,没错。《大日本帝国宪法》第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系之天皇统治。”第四条:“天皇为国家元首并总揽统治权,并依本宪法条规执行。”这些内容就说明这点。那,如果用当时常用两个字组成惯用语来表达,由天皇统治国家存在方式以及根本宗旨应该是什呢?
——国体。
没错,刚刚说两个字时候,心里想词就是“国体”。如果要用个词来说明战前日本宪法根本宗旨,那就是“国体”。换句话说,就是“天皇制”。1925年制定《治安维持法》规定:“组织以变更国体或否定私有财产制度为目之团体,或者明知其性质而加入者,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这里所说国体,就是指天皇制。
可以说,美国通过战争胜利,最终改变是日本天皇制。们之前也说过,现在《日本国宪法》前言部分:“国政源于国民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与林肯演说中“民有、民治、民享”精神基本致。不过,就在这部分前面,还写着:“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
大家是不是有点累?(笑)
到这里为止,们从美国与日本战争形态意外相同点出发,接着又从“为历史爱好者”这个说法,把话题延伸到林肯演说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改写宪法之间意外相同点。上面共通之处就是“意外相同点”。其实,不管是20世纪30年代日本与现代美国,还是19世纪60年代美国与1945年前后日本,都意外地存在着些共通性呢。
但是,这些共通性必须从某个特定角度去观察才能发现。比如第个例子,就在于是否注意到战争“形态”;而第二个例子,则在于是否能够发现卢梭所提出,社会基本秩序将在大规模战争之后被改写这理论。当们谈到是否具备以历史视角观察事物能力时,其实就是在问能不能注意到这些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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