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其中规定,如果属于以下几种情况,那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对方彩礼,法院应当支持。有哪几种情况呢?第种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种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第三种是婚前给彩礼,但是导致给彩礼方生活困难。总之,如果当事人最后没有登记结成婚,这个彩礼就可以申请返还。
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也是为应对婚姻缔结过程中出现新情况,由于彩礼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已经形成种婚俗,严格地说属于变相买卖婚姻。判定是不是买卖婚姻标准在于,如果彩礼是男方给到女方父母钱,不是用在小两口身上,那它就属于买卖婚姻性质。所以新司法解释意思是,既然这是桩买卖,如果这桩买卖最后没做成话,预付款就应当返还。觉得这完全是合情合理,符合交易规则,也符合契约精神。
有人说《婚姻法》后面几次修改,比起1950年《婚姻法》,在保护妇女方面好像不是特别有利,似乎让男性占更多便宜。还有人跟国外对比,说国外规定离婚之后,男方要付女方多少赡养费什。觉得应该这样来看,由于以前是个男权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社会,女人结婚以后就成家庭妇女,旦离婚,就会丧失生活来源,所以会刻意提出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住房分割上都要偏向女人。而中国《婚姻法》几次修改和几次司法解释,都是以男女平等,即双职工、双收入这样种基本国情为基础,加以具体地修改,所以在婚姻立法思想里并不是特别注重额外地增加女性权益。这是修法成因,而这样修法效果则是鼓励女性参加工作,有自己独立收入,而不是把婚姻当作安身立命途径,像买长期饭票样。所以觉得这样修法还是比较合情合理。
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女性应该改变自己择偶观,去选择那些尊重妇女人格男人,那些愿意承担家务男人,那些愿意为女性在家庭中巨大付出承担更多经济责任男人,而不是那些让女人放弃自己工作和独立收入专职伺候他男人,也不是那些自己打份工却让女人打两份工(工作和家务)男人。女人要依靠自己独立工作、独立收入去争取与男人平等家庭地位,而不是把自己安身立命之途完全寄托在男人身上,那是传统女性生活方式,而不是个现代女性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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