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孔子这时,也有个别国家搞过颁布成文法工作,这里也介绍下。
第次是在孔子16岁时(鲁昭公六年,公元前536年),郑国“当国”(国务总理,犹如鲁国季氏担任大司徒)子产下令“铸刑书”,就是把若干刑法条文铸造在件青铜器上。
当时列国都不习惯这种搞“成文法”行为,批评意见很多,晋国大贵族叔向和子产是好朋友,还专门写信批评子产,大意是说:搞好
极权至尊,卫灵公没法直接命令贵族大臣们做出重大转向,只能用这种半是哀求、半是要挟方式表态。但卫国这时也没有敢公然无视君主大贵族,于是卫国上层决心彻底和晋国决裂,倒向齐国。
齐景公、卫灵公两个老人拍即合,组成反晋联军,度攻入晋国。
这样,齐、卫、鲁、郑四国正式联合对抗晋国,可以称之为“东方联盟”,因为它核心国家——齐、卫、鲁,都在中原东方,而晋国在西方。
组成这个联盟和晋国对抗,确切地说,是和掌控晋国赵简子、赵简子手下阳虎作对,是孔子在鲁国执政主要事业。
大司寇和春秋法
孔子职务是“大司寇”,理论上说,这是主管治安、刑法、诉讼、劳役犯等系列法律事务最高长官,现在看来,这是个非常庞大司法体系。
孔子春秋时代,列国官僚机器还很不发达,列国朝廷不会直接管理老百姓,都分封给贵族。老百姓不能跟贵族打官司,百姓之间纠纷、案子,都由封主贵族来管,实际是封主任命管家“宰”处理。朝廷大司寇管都是贵族内部纠纷,工作量就小多。
而且孔子那时,从周王朝到列国朝廷,都没有成文法典,判案子或者处理纠纷,都是依据不成文所谓“习惯法”——这是现代人说法,古代统称“礼”,内容庞杂包罗万象。但孔子编辑那些成文“礼”都是礼仪类,还没涉及法律,因为孔子并不重视刑法、民法层面法律。
孔子当司寇审判案子,主要依靠前代传下来各种惯例,而且要灵活运用。孔子说过:“审判案件时候,就像当事原告、被告样,把自己放到他们立场去揣摩,才能真正理解案情和双方感受。这工作最高境界,就是让双方都服气,再不会上诉继续闹。”7
很多具体案子,其实是孔子学生替他做前期工作,拟定判决意见,孔子最后签字批准就行。子路干这工作很出色,别看他出身卑微,但很有头脑,处理行政事务能力很强,而且效率很高,当天事情都能立刻处理完,不会拖到第二天。孔子当官,脱颖而出就是子路。孔子夸奖他:“几句话就能把个案子说明白,也只有子路!”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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