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这些贸易性离散族群(tradediaspora),们随后就会探讨。此外,中国“朝贡制度”(见本章第2节),为遍及东亚、东南亚长程贸易,协助提供套可资依循准则。朝贡制度主要目在政治、文化而非经济,但它协助提供个“国际”货币制度,使大片地区人有共同奢侈品品味,为许多商品立下品质标准,对何谓得体行为至少促成某些共同认知。少数民族所建立之贸易聚落领袖(见本章第1节),为共通贸易准则提供其他元素;某些历史悠久贸易中心,其长久积累下来习惯也起同样作用(这些贸易中心通常是城邦,且因为有固定季风而成为东亚、东南亚便利交流处,见2.1节)。这些贸易网与国家密切相关,但它们也有自己独立生命,因此,16世纪欧洲人进入印度洋水域,试图夺占该区贸易时,碰到亚洲竞争者顽强抵抗。诚如本章第4节所示,曾有很长时间,亚洲人只把欧洲人视为必须予以容忍而非臣服另个竞争者。亚洲贸易商较不倚赖所属国家,面对欧洲人强大火炮,依然挺得住,甚至依旧生意兴隆,这点与美洲大陆原住民贸易商有所不同。
印度洋沿岸通商口岸与城市分布图(618—1500)
(转引自K.N.Chaudhuri,TradeandCivilisationintheIndianOcean:AnEconomicHistory,1985)
但亚洲贸易比印加或阿兹特克帝国贸易更不受制于国家,不表示亚洲贸易是在百分之百经济领域里运作,不受政治、文化约束。相反,就连“贸易商”,其从国家特许权、国家专卖事业得到获利,也往往大于靠高明企业经营所得。阿德斯塔尼(MuhammedSayyidArdestani,见本章第12节)靠着包收税款和承包z.府采购业务,积聚庞大财富。与z.府*员建立良好关系,显然非常重要,即使是英国东印度公司代表(见本章第13节)亦然。为让他们所打交道印度土邦主不敢小看他们,该公司代表不惜花费,时时过着和当地土邦主样生活,且频频展示武力。经商要成功,不只要懂得聚财,同时要不吝于花费,竭尽所能节省开销并非永远是最上策。
许多欧洲人在亚洲事业有成,还拜与当地人通婚之赐。荷属东印度公司代表娶马来人、爪哇人、菲律宾人,特别是巴厘岛人为妻(见本章第10节),以融入当地市场和社会。英国、荷兰东印度公司是最早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成现代企业之,但两公司代表仍倚赖联姻这个传统商业联盟办法拓展生意。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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