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商业利益。巴达维亚(今雅加达)荷属东印度公司评议会评议员,就往往是这些女人里最有钱者特别中意婚配对象,因为他们虽然绝大部分不是有钱人,但嫁给他们后,靠着丈夫职位,极有利于防止荷属东印度公司法规和垄断权干扰她们生意。因此,撮合有权有钱者跨族通婚,相对来讲较容易;但要让如此造就出家庭听阿姆斯特丹当局话,也变得更难。
荷属东印度公司主要目标当然是获利,而确保获利最佳办法莫过于垄断各种亚洲货物(从胡椒到瓷器)输回欧洲贸易。理论上,这公司还主张(至少断断续续主张),有权对参与更大范围亚洲内部贸易所有船只,包括东南亚女贸易商船只,发予航海执照、课税(或击沉)。但海洋辽阔,加上有不少竞争对手,这制度根本无法落实,而且荷属东印度公司还得应付神通广大内贼。该公司大部分职员不久就发现,把货物走私回荷兰风险大且不易,但在亚洲内部从事非法(或半非法)贸易,却可赚得比死薪水高上好多倍钱。这时,他们妻子就成如此发财致富绝佳凭借:她们熟悉当地市场,与当地贸易商有良好关系,往往拥有可观资本,能将家族生意时时紧握在手中,不致遭该公司突然转移到别人手中。
对些居心特别不良荷兰男人而言,这就给他们利用文化差异从中套利机会,也就是说利用东南亚女人相对较高地位大赚其钱,然后可以利用她们在荷兰法律下较低地位,将家产全掌握在自己人手中,甚至可以回荷兰,娶个“体面”老婆,安定下来。(荷兰法律虽对男方有利,但如果女方高明运用她台面下影响力,藏好她资产,男方未必能顺利得手。就有这个例子,男方最终掌握妻子大部分获利,却是走十九年法律诉讼才如愿。)
但男人有荷兰法律、教会当强有力靠山,女人则有地利之便。在印度、东南亚外国人常壮年早逝,留下有钱遗孀。这类女人常成为下批前来之欧洲冒险家热切追求对象,使她们得以在再婚协议时占上风,保住婚后至少部分自主权;许多女人因丈夫早死,辈子嫁三四个男人。在巴达维亚,有幸活得久荷兰男人非常少,这类男人很有机会在荷属东印度公司里爬升到高位,变得非常有钱,离婚再娶。他们所娶最后任妻子往往比他们年轻许多(旦爬升到高位,就不需要再娶个地方关系特别好或特别有钱女人),因此,他们死后,往往留下小群非常有钱寡妇。而这些寡妇放荡,常叫那些恪守加尔文教义荷兰男人惊骇反感。
从1619年创立巴达维亚直到19世纪末期,荷兰卫道人士和垄断资本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可能部分章节内容会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