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贸易商或殖民*员住在山丘上独栋房子里,
生活习俗如在母国,竭尽所能不沾染当地习俗,
犹如做分类账时收入、开销绝不相混。
企业总希望管控员工公账开销,但也直难以如愿。事实上,17、18世纪英国东印度公司(今日跨国公司最受公认前身之)发觉,要让员工理解这点难上加难。当该公司会计开始不愿核销某些请款项目,例如驻马德拉斯(Madras,今金奈)代表处处长庄园喂食园中老虎请款单据时,他们所要执行规定,并非每个人都能理解。事实上,他们是在建立种现代企业管理方式,这种方式在当时骇人听闻。最后公司针对种族、清廉、优秀英格兰贸易商名誉,提出套包罗更广泛观念,然后把上述新观念夹带其中,才让员工接受。
英国东印度公司迥异于从前之处,还在于它是具法人地位公司。在这之前,经商触角遍及遥远异地商号,虽然不尽相同,但都属于合伙企业,因此,商号派在遥远城市代理人,有权分享商号获利。即使他不是合伙人,通常仍关心商号长远发展,或至少在意自己在故乡名声。(例如华商家庭常派年轻侄子或仆人到海外经管业务段时间;只有在海外有相当绩效,他们返乡时才能出钱入股,成为商号合伙人,也只有这时才会替他们撮合婚姻。)但英国东印度公司员工鲜少持有公司许多股份,有足够资金那做者,通常不愿跑到印度找发财机会。因此,该公司新组织形式激化其与地方代表潜在冲突。
但更重要是英国东印度公司(与荷兰、法国、丹麦、其他欧洲国家同性质公司)不只是具法人地位公司,它有法律依据可垄断从亚洲回销母国进口商品,且获得特许,可以在其他市场寻找专卖商品或独家垄断收购市场,如有必要更可动用武力以达成这目。事实上,家公司若眼前得支应庞大预付成本(除较例行经营成本,还包括建造要塞、提供武装护卫舰以保护其船只免受其他欧洲强权攻击之类成本),多多少少也得在其他地方寻找专卖商品,将其武力用于攻击以协助弥补预付成本。但这把该公司推往两个相互矛盾方向,最终同时葬送现代企业经营观和殖民政策发展。
另方面,欲维持垄断地位,就得让该公司地方代表在运用公款疏通、笼络当地*员上,有极大自主权,比如巴结国君以取得有利可图当地特许经营权,拉拢当地贸易商和贵族(两者往往是同人)以取得公司所想要而掌控在他们手中商品,动用武力和找当地有权有势者(在某些地区这类人可能比在位统治者能提供更有利交易),都需要地方代表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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