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还是人治?
关于z.府的治理方式,历来有“人治”和“法治”的争论。人治强调圣贤之治,法治则强调法律之治。
这里我想讲一个和柏拉图有关的故事,他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据说后世所有的哲学思想都不过是对其代表作《理想国》的注释。
柏拉图把政体分为五种,按其好坏排序依次是贵
三本是独生女,上大学后,父母决定再生一个孩子。张三坚决反对,但无效,她非常愤怒。她的父母曾闹过离婚,把两套房子都过户到她名下,现在孩子出生,父母希望能要回一套房子。张三严词拒绝,甚至不惜断绝和父母的联系。
后来,父母遭遇车祸,只留下了这个不到两岁的孩子。叔伯姑姨都希望张三能抚养幼弟,但她考虑到,一个年轻女生带着弟弟,以后不好嫁人,生活也艰苦,最终把弟弟送到了一户条件较差的乡下人家。她还将两套房子变卖,在一线城市买了一套房子,之后嫁作人妇,据说开启了幸福的人生。
用道德力量来谴责张三并没有太大作用,毕竟,张三发帖辩护就是一副“笑骂由他人笑骂,好坏我自为之”的态度,她甚至认为,大家不应对她进行道德绑架。
如果这个故事属实,张三的行为其实不仅违反道德,也违反法律,甚至涉嫌犯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了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既然父母给张三留下了两套房产,她当然是有负担能力的,依据法律,她对两岁的弟弟有扶养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就要承担法律后果。
法律是对道德的最低要求,道德是通过对人的内心约束来维护秩序,但它的力量是有限的。对于那些最严重的违背道德的行为,必须借助法律的手段来惩罚。这样也就可以形成法律和道德良性的互动关系。对那些最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惩罚,也能使人们尊重道德规则,自觉地约束自己内心的邪恶。如果只有道德没有法律,长此以往,人们也会无视道德规范。
一如马丁·路德·金所言:我们不能以立法的方式将道德订为法例,但我们却可以调整行为。法律的规定可能无法改变人心,但它能管制那失丧了良心的——法律不能使一个雇主爱我,但它能管制他,使他不能因为我的肤色而不雇用我。
总之,法律最重要的目标就是维护秩序,而要维护秩序必须以惩罚为后盾。只有秩序才能让人类的行为具有相对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