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从罪刑法定精神出发,追诉时效延长规定也应该采取从新原则。罪刑法定精神在于限制权力,为保障处于弱势地位普通公民基本权利,有必要对公权力加以适当限制。但凡践踏公民基本权利行为,即使在发生时是“不违反实然国家法律”,也应当受到制裁和惩
处罚。因此,如果没有转化犯特殊情况,刑讯逼供追诉时效是五年。
但是,《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又规定种追诉时效延长制度: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这个规定立法初衷就是为解决老百姓告状难问题。在当年修订刑法时候,民众告状无门现象非常突出,各级司法机关经常互相推诿踢皮球,以致过追诉时效。因此,刑法规定当民众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追诉时效就可以无限期地延长下去。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或者辩护律师在追诉期限内曾向司法机关提出被告有被刑讯逼供线索,司法机关就不能置之不理。如果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那对相关人员刑讯逼供行为就不再受追诉时效限制。
有人也许会问,追诉时效延长规定是1997年《刑法》规定,对于1997年《刑法》生效前行为是否也可以适用呢?对此问题,确实有定争议。
1997年《刑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解释》曾规定,追诉时效延长规定对之前行为没有溯及力。[33]
但是,201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作出《对刑事追诉期限制度有关规定如何理解适用答复意见》却认为:对1997年前发生行为,被害人及其家属在1997年后刑法规定时效内提出控告,应当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表面上看,个是从旧原则,个是从新原则。这应该如何取舍呢?
追诉时效主要是种程序性规则,程序性规则般都应该采取从新原则。比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考虑到在网络诽谤或侮辱中,被害人很难收集相关证据,所以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这种对亲告罪条款修改增加对被告人告诉风险,对被告人不利,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解释》却认为这个修改可以溯及既往。类似规定还有对虐待罪亲告条款修改,也对被告人不利,但司法解释同样认为可以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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