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刑法惩罚边界
提及性犯罪,人们首先想到就是“伤风败俗”“有伤风化”。如何看待性风俗与刑法关系,厘定性刑法惩罚边界,这是法治社会必须解决问题。
性刑法历史
性刑法是种对性行为进行规制刑法规定。
在历史上,它主要体现为对性风俗维护。性风俗是指在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为人们共同遵守有关性行为模式或规范,对社会成员有种非常强烈行为制约作用。作为种历史形成风气和习俗,性风俗为多数人认同并遵循,在定时间、空间范围内是稳定。
然而,性风俗并非绝对不变,它会随着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变迁而变化。比如在中国古代,曾经有过同姓不婚风俗,而今天这种风俗已不复存在[47]。
中国古代“*罪”就体现对性风俗保护。“*”,即“不正当男女关系”。刑法对*罪设计并不保护女性支配其身体权利。无论女性是否同意这些“不正当男女关系”,它都属于*罪所打击范围。在不同意情况下,性行为可能构成“强*”,而在同意情况下,性行为则可能构成“和*”。和*概念非常广泛,它包括通*(有夫*)、亲属相*、无夫*等各种强*以外不正当男女关系。事实上,在传统性刑法中,切违反性风俗行为几乎都可论之以犯罪,这在大多数文明国家都是个通例。
历史上性风俗将性关系限制在家庭和婚姻关系之内,这与女性财产属性有很大关系。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指出,“(专偶制家庭)是建立在丈夫统治之上,其明显目就是生育有确凿无疑生父子女:而确定这种生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继承人资格来继承他们父亲财产……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赶走他妻子。对婚姻不忠权利,这时至少仍然有习俗保证丈夫享有;而且随着社会进步发展,这种权利也行使得越来越广泛。”[48]
由于女性财产属性以及生产继承人使命,因此这种风俗特别强调女性贞洁。无论是对通*还是对强*处罚,法律都只是通过对贞洁保护来维护某个男性财产利益。在女性尚未结婚之时,对她们贞洁侵犯,是对她们父亲财产侵犯。当女性结婚之后,丈夫就成她们贞洁拥有者和保护者,因此丈夫之外其他男性无论是在女性自愿还是被迫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都是对丈夫财产种侵犯。所以,中国古代有夫*刑罚要重于无夫*,因为前者财产损失无法挽回,但在无夫*情况下,犯罪者可以通过与女方结婚来解决财产受损问题,因此其刑罚相对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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