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常有以“人治”和“法治”相对称,而且认为西洋是法治社会,们是“人治”社会。其实这个对称说法并不很清楚。法治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因素。
现代论法理学者中有些极重视人因素。他们注意到在应用法律于实际情形时,必须经过法官对于法律条文解释。法官解释对象虽则是法律条文,但是决定解释内容却包含很多因素,法官个人偏见,甚至是否有胃病,以及社会舆论都是极重要。于是他们认为法律不过是法官判决。这自是片面说法,因为法官并不能任意下判决,他判决至少也须被认为是根据法律,但是这种看法也告诉们所谓法治绝不能缺乏人因素。
这样说来,人治和法治有什区别呢?如果人治是法治对面,意思应当是“不依法律统治”。统治如果是指社会秩序维持,们很难想象个社会秩序可以不必靠什力量就可以维持,人和人关系可以不根据什规定而自行配合。如果不根据法律,根据什呢?望文生义说来,人治好象是指有权力人任凭己好恶来规定社会上人和人关系意思。很怀疑这种“人治”是可能发生。如果共同生活人们,相互行为、权利和义务,没有定规范可守,依着统治者好恶来决定,而好恶也无法预测话,社会必然会混乱,人们会不知道怎样行动,那是不可能,因之也说不上“治”。
所谓任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力量,和所根据规范性质。
乡土社会秩序维持,有很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秩序维持是不相同。可是所不同并不是说乡土社会是“无法无天”,或者说“无需规律”。确有些人这样想过。返朴回真老子觉得只要把社区范围缩小,在鸡犬相闻而不相往来小国寡民社会里,社会秩序无需外力来维持,单凭每个人本能或良知,就能相安无事。这种想法也并不限于老子。就是在现代交通之下,全世界经济已密切相关到成为体时,美国还有大多数人信奉着古典经济学里自由竞争理想,反对用人为“计划”和“统制”来维持经济秩序,而认为在自由竞争下,冥冥之中,自有双看不见手,会为人们理出个合于道德经济秩序来。不论在社会、政治、经济各个范围中,都有认为“无z.府”是最理想状态,当然所谓“无z.府”决不是等于“混乱”,而是种“秩序”,种不需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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