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以儆效尤”,而是在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安全。尤其在民法范围里,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权利。在英美以判例为基础法律制度下,很多时间诉讼目是在获得以后可以遵守规则。个变动中社会,所有规则是不能不变动,环境变,相互权利不能不跟着改变。事实上并没有两个案子环境完全相同,所以个人权利应当怎样厘定,时常成为问题,因之构成诉讼,以获取可以遵守[判例,所谓Testcase。在这种情形里自然不发生道德问题。
现代社会中并不把法律看成种固定规则,法律定得随着时间而改变其内容。也因之,并不能盼望各个在社会里生活人都能熟悉这与时俱新法律,所以不知道法律并不成为“败类”,律师也成现代社会中不可缺职业。
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过程中,原有对诉讼观念还是很坚固存留在广大民间,也因之使现代司法不能彻底推行。第是现行法里原则是从西洋搬过来,和旧有伦理观念相差很大。在前几篇杂话中已说过,在中国传统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切人统规则,而现行法却是采用个人平等主义。这套已经使普通老百姓不明白,在司法制度程序上又是隔膜到不知怎样利用。在乡间普通人还是怕打官司,但是新司法制度却已推行下乡。那些不容与乡土伦理人物从此却找到种新保障。他们可以不服乡间调解而告到司法处去。当然,在理论上,这是好现象,因为这样才能破坏原有乡土社会传统,使中国能走上现代化道路。但是事实上,在司法处去打官司,正是那些乡间所认为“败类”人物。依着现行法去判决(且把贪污那套除外),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合。乡间认为坏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眼光中成个包庇作恶机构。
有位兼司法官县长曾和谈到过很多这种例子。有个人因妻子偷汉子打伤*夫。在乡间这是理直气壮,但是和*没有罪,何况又没有证据,殴伤却有罪。那位县长问:他怎判好呢?他更明白,如果是善良乡下人,自己知道做坏事决不会到衙门里来,这些凭借点法律知识败类,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法律还要去保护他。也承认这是很可能发生事实。现行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很特殊副作用,它破坏原有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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