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制)的形成提供了条件与可能性,并不必然导致家族(宗族)与家族制(宗族制)的形成。换言之,家族(宗族)与家族制(宗族制)的形成,除了内在的血缘关联(包括拟制的血缘关系),还需要诸多外在的条件。其中包括居住空间相对集中,具备一定的生计条件与适宜的经济形态,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而最重要的则是官府的支持、鼓励或认可,至少是默许:一家一户的父兄,普遍超越家庭范围,施展对于他人家庭的控制,包括人身控制与经济控制,若未得到官府的授权或许可,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在以“编户齐民”作为统治基础的王朝国家统治制度下,建立并维持超越家户规模、人口逾百乃至数千的家族组织,若未得到官府的鼓励和支持,至少是承认,也是不可能的。基于这一认识,我试图从家长及父老(父兄)权力的来源出发,考查从家庭走向家族的历程,分析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形成家族。周老师的研究和评论,使我进一步明晰了这一研究路径和方向。我会强调王朝国家承认或授予父兄以家长权力,并鼓励其扩展其家长权力成为家族的族长权力,是家族形成的重要条件。也正是因为此,我更倾向于将家族制看作乡里制的辅助性制度,而不是与之并行的另一种制度。换言之,我倾向于认为家族制度是依附于王朝国家的官僚制度的附从性制度;在乡村社会控制体系中,乡里制度是主要的、主导性的制度,家族制度是次要的、辅助性的制度(所以,在乡里制度得到强化并充分发挥作用的汉、唐、明时期,家族制度并没有发育;而在乡里制度受到削弱、作用相对较小的宋、清时期,家族制较为发达)。我希望自己在未来一些年中,能够把上述认识较为完整地论述出来。
第三,关于乡里制与家族制关系的讨论,实际上是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及其关系的理论背景下展开的,这是周老师最为擅长的领域。我对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了解,就是从周老师的研究开始的。我的理解是,乡里制度应当是正式制度,家族制度大抵是非正式制度。在我的认识中,正式制度是由国家等权力主体以某种明确的形式确定下来的组织框架和行为规范,所以,乡里制度是由王朝国家自上而下地“强加”给乡村社会的。正是因为有这种认识,再加上较多地受马克斯·韦伯和迈克尔·曼(MichaelMann)的影响,我试图努力追索乡里制度的“意识形态”基础或“思想”根源。周老师说我“强调了国家意图以及自上而下的整体设计路径”,认为“这一思路带有很强的理性预设的色彩”,是非常敏锐而且一针见血的评论。这是我的“意识形态”——直白地说,我研究乡里制度、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