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头脑远比其他人更好之缘故。若论其推理方法,并无差错。唯在调查物证方面有所欠缺,在缜密周到之处尚不及这介书生,亦因此而为他深感可惜。
闲话少叙。所要提供证物,实为如下两件不起眼之物品:
、在现场拾得PL商会收据枚(三等快车所配备枕头租金收据)。
二、作为物证而保管在警察局博士平口皮鞋鞋带。
仅此而已。于读者诸君而言,这两件物品恐怕毫无价值。然而,想必大家也都懂得,对于刑侦人员而言,有时即便是根头发,也能成为极其重要犯罪证据。
实言相告,是基于某个偶然发现而开始思考本案。案发当天,恰好在现场。当时,正在旁看着检尸官忙碌着,忽然发现所坐着石块下面,露出角白色纸片。倘若没看到那纸片上日期印戳,恐怕也就不会对本案产生疑问。然而,于博士而言十分幸运是,那张纸片上日期,如同某种启示般,异常鲜明地映入眼帘。大正某年十月九日,亦即案发前日日期印戳。
于是,便搬开重达五六贯目[117]石块,捡起这张几因雨淋而损坏纸片,发现这是张PL商会所开出收据。这意外发现,极大地激发好奇心。
至此,们可知黑田刑警于现场踏勘时,遗漏三点:
其中之,便是偶然捡到PL商会所开收据。除此之外,黑田刑警仍有两处确凿无疑疏漏。然而,即便是这枚收据,倘若黑田刑警观察足够仔细,或许便不会以那样偶然方式加以发现。之所以这说,是因为眼就可看出,将该纸片压在底下石块,是堆放于博士家屋后砌半下水沟旁众多石块中块。换言之,唯独这块石块,被人搬放至离屋子较远铁轨旁。而对于警觉程度高于黑田刑警者而言,这块石块本身便提示着某种意义。不仅如此,当时还将此收据出示给正在现场踏勘位警员看。而对方非但毫不领情,反说妨碍公务,要“滚边去!”。时至今日,依然能在众多警员中将他辨认出来。
第二点,关于凶手脚印。即只有凶手从博士家后门到铁轨处脚印,并没有从铁轨处回到博士家脚印。关于这点,黑田刑警是如何解释呢?不得而知——心不在焉记者们居然对如此重大疑点毫无报道。估计他以为凶手将受害者放在铁轨上后,出于某种考虑,自己沿着铁轨走上段,然后绕远路回家吧。事实上,只要稍稍绕远些,也确实能找到可以不留下脚印而回到博士家路——但在博士家里发现与脚印相符合平口皮鞋后,纵使没发现回家脚印,黑田刑警也以为获得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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