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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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笔或者把手指放在打字机按键上时,会有种浑身赤裸感觉,赤条条地,bao露在这个向他猛冲过来大世界中,仿佛他从自己眼前消失,进入到那个在他脑袋里嗡嗡哼唱文字中嗡嗡哼唱大世界,没有什能比这感觉更好,没有什能与之媲美。

固执。这个词最能贴切地描述他在那些年里样子——而且每年比前年更固执,更自封闭,遇上什与他作对人或事更不愿意让步。弗格森变得强硬——强硬地蔑视他父亲,强硬地在阿提·弗德曼去世多年之后,继续逼迫自己坚持放弃那些东西,强硬地反对这个自他出生以来便将他囚禁其中城郊社会。如果说弗格森还没有变成那种令人厌恶动辄斥责找茬人,走进房间就搞得其他人赶紧逃跑,那是因为他不会没事找事,也懒得跟人分享自己想法。大部分高中同学都觉得他是个还算不错家伙——有时候会有点郁郁寡欢,有些沉浸在自己脑子里,但不是个心怀仇恨人,也绝不是个讨厌人,因为弗格森并不反对所有人,只是某些人,对于他不反对那些人,他般都很喜欢,对于他喜欢那些人,他待之以种克制而体贴情谊,对于那些他爱人,他像只狗爱人方式那样去爱,用他个部分去爱,从不挑剔,从不谴责,从不心怀丝恶意,只是爱慕他们,欢欣地享受他们陪伴,他知道自己有多依赖这小群爱着他并被他爱着人,没有他们话他会迷失方向,变成又只汉克或者弗兰克,在滑道里翻滚着坠入吞噬焚化炉,成为夜空中飘过片灰烬。

他已经不是十四岁时写下《脚底伴侣》那个傻小子,但他心里仍然装着那个男孩,而且他知道,他们两个还会起走很长段时间。把陌生与熟悉东西结合起来:这是弗格森所渴望,像最忠实现实主义者那样密切地观察这个世界,然后通过另个略微变形镜头,创造出种观看世界方式,因为如果本书只谈论你熟悉东西,你只能学到你本就知道东西,而如果本书只谈论陌生东西,那你只能学到你不必知道东西,弗格森最想做是写出那种故事,它们不但能容纳有知觉生物和无生命事物所在可见世界,也能容纳隐藏于其中、广阔而又神秘不可见力量。他想要搅乱和迷惑,让人们捧腹大笑,让他们双腿在靴子里颤抖,要在人心灵和大脑上留下伤痕,要跳那些傻男孩们转身开始与自己幽灵二重身[2]跳起疯狂之舞。是,托尔斯泰永远感人至深,是,福楼拜写下人创作出来最好句子,尽管弗格森也喜欢追读安娜·卡列尼娜和艾玛·包法利那些充满戏剧性且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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