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在数量上是少数(或许只因没浮出表面,是否真为少数亦未可知),但他们心理状态绝不是特殊。
为满足己之欲,利用可以不征得同意无力反抗他者身体,并对此固执依赖,长久持续地控制对方,摧毁对方自尊心、对他人信赖感和自管理意识,并且还希望对方是自己情愿,把对方当作诱惑者——这种关系,也可见于强*、性骚扰和家庭内,bao力事例之中,不但如此,还可见于异性恋男女之间,正如伏见所说,他与“二十八岁、男”“恋童者”之间只有“纸之隔”,无法划出界线,儿童性侵犯者性欲、性行为、性关系,无限接近“普通”性关系。此处所谓“普通”,意为“男人支配之下”。
如果是这样,让这些男人从性关系中撤退,把性行为限定为自慰,停留在自完结性欲望幻想之中,还要好得多。事实上,媒体形式性产业,都是辅助自慰性幻想装置,在二元平面色情游戏、美少女漫画中,旧态如故男权主义性幻想被再三地重复生产,在那里,女人作为诱惑者,主动顺从男人欲望,即便如此,从虚拟世界符号得到满足“对二元平面发情”宅男和草食系男子们,也比胁迫“让干”野蛮“肉食系”男子好。想象力是不能被取缔,只要他们没有付诸行动。
可是,这里必须立即附加个条件:即使是表象,如果是以现实中孩子为模特儿童色情制品,则另当别论。因为对于模特,现实与演技之间是个灰色地带。在杀人场面扮演死者模特,可以死而复苏,所以没有法规来取缔媒体中泛滥杀人场面;可如果表演会给表演者留下精神创伤,则不可等同论之。色情制品模特,如果遭受脚本中没有真正强*,被视为侵犯人权。不仅如此,如果表演行为会带来精神创伤,其影响也不能忽视。尤其是儿童,因为不可能以儿童“同意”能力为前提,孩子们被迫性,bao露,却并不理解其含义,以儿童身体为性道具行为,即使是表象制品生产流通和消费,也应该被视为犯罪。
在儿童色情网站上,孩子图像被传播,而该孩童毫不知晓,传播者中甚至有父母老师等处于保护人立场人,有位检查儿童色情网站专家证言,更为可怕是,当孩子知道带有性意味姿态能换钱后,他们主动传播以自己为性客体图像。据说,那位检查员因为不堪整日被迫浏览孩子们令人痛心图像而终于离职。
厌女症与同性恋憎恶
在这里,让们再次回到伊芙•塞吉维克〔Sedgwick,1990〕。
塞吉维克将厌女症和同性恋憎恶视为构成男人之间纽带组难分难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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