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被陶冶、被控制之物。性感官亦非例外。认为感官是“自然”“本能”因而没有历史变化观念,只是近代关于性神话而已。此处“神话”词,意为“没有根据信念之总和”。将性“自然化(naturalization)”,也是“性近代”主要特征[4]。那是以“自然”取代“神”、将“自然”置于“神”位置近代社会必然归结。
个人隐私成立
在福柯四个“压抑假说”背后,存在着个“性隐私化(privatization)”机制,即,把性逐出公共领域,将之隐匿起来,圈入私人领域即家庭之中,此后,家庭显著地成为充满性意味空间。不过,这里必须赶紧附加句,“性隐私化”。并不意味着性压抑,而是使之特权化,并与个人人格相结合。正如福柯指出,“压抑假说”并非字面意义“压抑”,背后伴随着个“说出你性!”强迫告白制度。禁止与命令,互为组配套机制,使性更具特权,性行为成为人格指标。
自从性被隐私化以后,“关于隐私”,就成为“关于性”代名词。家庭,成为“性家庭”;夫妻,成为“性纽带”代名词;婚姻,成为性行为社会许可证;“初夜”,宣告性关系开始;“无性”,被视为夫妻关系“病理”……们今天熟知关于婚姻与夫妻“常识”,由此形成。
“隐私”词源,来自拉丁语“被剥夺”词。被剥夺公共权利领域,转为拒绝公共权力介入领域,即私人领域。可同时,这个私人领域又成为公权无法抵达黑箱、公法无力进入不法地带〔Kerber,1998;上野,2006a〕[5]。由此,父权支配、妻儿服从“家庭黑洞”,得以形成。关于这个问题,在近代家庭史领域有详细研究。于是,所谓“隐私”,对于强者,意味着不受公共权力牵制、可以自由支配空间;而对弱者,则成为得不到第三者介入和保护、充满恐惧、必须服从场所。
“隐私”所保护,是谁?是强者。性骚扰和家庭,bao力受害者、性弱势人群,如此回答。
性满足权利与义务?
夫妻间契约关系所能决定,仅止于性行为权利与义务,至于“性满足”权利与义务,则不被提及。事实上,在西欧中世纪夫妻关系指南书中,虽然写有夫妻之间性交义务,但那是怀孕生育手段,伴随性行为快乐,则应当尽可能减少到最低程度。正因为如此,可能怀孕异性间性器官接触性行为得到奖励,而避孕或不能怀孕肛门性交被视为背叛上帝行为,口交、前戏也被压抑禁止。
可是,在近代性观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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