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电车难题”真实案件,比如经典1884年“米丽雷特号”案(Rv.DudleyandStephens)。1884年艘名叫“米丽雷特号”轮船在,bao风雨中沉没,4名船员,包括船长杜德利,大副史迪芬斯,船员布鲁克斯,杂役帕克,都被迫逃到救生艇上。而此时帕克由于不听劝告喝海水,奄奄息。
四人在吃掉救生艇上所有食物后,已经有八天没有进食。在漂泊19天后,杜德利船长建议抽签,谁抽到就会被杀,以拯救剩下人。船员布鲁克斯则保持沉默。
后来,船长杜德利决定将已经气若悬丝帕克杀死,大副史迪芬斯表示同意,于是杜德利将帕克杀死,没有丝毫反抗能力帕克只能发出微弱反抗声:“为什是?”三人靠帕克血和肉存活下来,杜德利和布鲁克斯消耗大部分人肉,史迪芬斯吃得很少。
最后,在漂泊第20天,艘德国轮船从旁边经过,三人获救。回到英国后,船长杜德利和大副史迪芬斯以谋杀罪被起诉,最后法官认定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有罪。
这个案件在法律界争论不休,方持道义论态度,认为禁止杀人是基本戒律,人生命是不能比较,应该判处有罪。另方则持功利论态度,认为多个人生命比个人生命更加重要,牺牲少数人生命保全多数人生命是正当,应该判处无罪。
双方针锋相对,各不相让。那到底杜德利和史迪芬斯该不该被判有罪呢?这里关键就在于,这起案件中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法律中紧急避险指是在紧急状态下,为保全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损害个较小利益来保全个更大利益。
比如2012年8月,4名男子前往俄罗斯远东雅库特地区探险时失踪,那里气候条件非常恶劣,极其偏僻。有两人被救援人员发现,救援人员在露营地发现具人类尸骸。两人靠吃掉同伴尸体而存活。这种案件属于紧急避险没有争议,生命权自然是高于尸体尊严。再如,张三遭到李四追杀,看到王五骑着摩托车,于是把王五摩托车抢走,导致王五摔伤,这是张三为保全自己生命,损害王五财产和健康。利大于弊,所以张三不构成犯罪。
在“米丽雷特号”事件中,为三人生命牺牲人是否成立紧急避险?如果不考虑伦理,仅从价值量化比较上看,3大于1,收益大于成本,当然成立紧急避险。
然而,任何人生命都是无价,因此,这起案件问题关键并不是生命价值比较,而是必须践行尊重生命道德规范。如果无视道德规则指引,在法律中只是进行功利价值比较,那整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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