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任何人生命都是无价,此案中就是无价与无价对比,不存在优越利益,但为什生命无价?这不正是尊重生命这种最基本道德规范体现吗?如果脱离这种道德规范指引,人当然可以量化比较。
因此,问题关键绝非生命价值比较,而是必须践行尊重生命道德规范。试想下,如果你是那个被牺牲者,你是否愿意葬身他人腹中呢?
“你希望别人怎对你,你也要怎对待别人”,这是普适道德
德秩序可能崩溃,社会也会瓦解。
在这起案件中,法官最后认定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有罪理由是:法官认为对于谋杀而言,是不能适用紧急避险制度,因为生命不能比较。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挽救生命通常是种责任,但是牺牲生命也可能是最朴素和最高贵责任。
比如在战争中就充满着为他人从容赴死责任,在海难中,船长、船员对于妇女儿童同样有这种崇高责任。正如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战役中,许多医护人员,冒着自己生命危险挺身而出,这种崇高感令人动容。
但是这些责任赋予人类义务,不是为保全自己生命,而是为他人牺牲自己生命。没有人有权力随意决定他人生死。
当然,们必须承认很多时候们都会面对试探与诱惑,但是不能将诱惑作为犯罪借口。作为法官,为公正审理,们常常被迫建立起自己都无法达到标准,制定们都难以企及规则。
但们不能因为诱惑存在就改变或削弱犯罪法律定义。最终法院宣布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构成谋杀罪,并处以他们绞刑。后来维多利亚女王宣布赦免,将死刑改为监禁半年。[5]
从这起案件中你会发现,在紧急避险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利弊权衡,但值得注意是,这种利益比较必须接受道德主义指导,否则根本无法得出答案。同样,如果功利主义不接受道义指导,法律就可能沦为纯粹工具。
曾经有个代表性案件——姚莉事件。姚莉是某银行工作人员,日歹徒来抢劫,保险柜中有30万元现金,抽屉里有2万元现金,姚莉和歹徒周旋,给歹徒2万元,成功地用2万元财产保全国家30万元财产。但后来姚莉被开除,理由是为什不用生命去保护国家2万元财物。
国家财产和个人生命,孰大孰小,如果仅仅从功利主义考虑,其实很难界定。但是在道德主义看来,生命显然是至上,没有任何物质价值可以与生命相比。
在“米丽雷特号”事件中也是如此,为三人生命牺牲人能否成立紧急避险?如果不考虑伦理,仅进行价值量化比较,3大于1,收益大于成本,当然成立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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