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议事会法律专员,最后担任女王法院法官。在法律职业之外,斯蒂芬还喜欢书写评论短文,该书最初就是以连载形式刊登于报刊。斯蒂芬有大量法律著述,其中最出色莫过三卷本《刑法史》。但是斯蒂芬对思想界最大贡献并非其法律作品,而是这本政治评论文集《自由·平等·博爱》。
与穆勒不同,斯蒂芬并非位单纯学者,而是有着丰富司法经验,因此本书充满着许多有趣法律和生活事例。与穆勒作品相比,本书在逻辑上也许并不严谨,但其生动性却远甚筹。咄咄逼人逻辑论证自有种蛊惑人心力量,但是人类从未完全居住在逻辑论证之中,尘世中万物,许多是无法为人造逻辑所涵盖。在人类历史中,削足适履逻辑命题曾经给人类带来灾难性后果。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法律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们宁愿自己生活在前人经验积累法律之中,而非强有力逻辑推导法律命题之下。
今天,在中国刑法学界,亦有许多宏大逻辑命题,人造超级词汇,营造种人为学说对立,诸如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站队、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比拼,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文斗。斯蒂芬《自由·平等·博爱》对m;主社会三个大词批驳,也许可以让们警惕模糊性词汇所带来狂热,走出理性自负。
、秩序下自由
自由,是个极其含糊词语,“没有个词比自由有更多涵义,并在人们意识中留下更多不同印象”[82],它似乎包含可以想象任何事情,难怪卢森堡夫人不禁感喟:自由,多少人假汝之名……
穆勒伟大之处在于,他从消极方面给予公民自由清晰描述:“若社会以强迫和控制方式干预个人事物,无论是采用法律惩罚有形,bao力还是利用公众舆论道德压力,都要绝对遵守这条原则。该原则就是,人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正当目乃是保障自不受伤害……任何人行为只有涉及他人那部分才必须要对社会负责。在仅仅关涉他自己那部分,他独立性照理来说是绝对。对于他自己,对于其身体和心灵,个人就是最高主权者。”[83]
然而,在斯蒂芬看来,穆勒自防卫自由观太过简单化,这种过于简化理论根本不符合生活实际。在人类经验生活中,有许多不符合穆勒自由观强制是合理,它们不仅不是对自由妨碍,反而保障自由。
()简单自由原则可能物极必反
斯蒂芬认为,人类生活非常复杂,根本不存在穆勒那种简单而准确答案。[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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