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冈县科搜研位技术官在供述调查书中写道:“虽然久间三千年是案件凶手可能性很大,但为补充科学警察研究所鉴定,有必要请第三方机构实施鉴定,因此,委托帝京大学石山教授用剩下试样做鉴定。”
技术官致电科警研主任研究官S女士,要求返还试样。S女士回答:“们这里剩下量不够再做次鉴定,你们不介意话,就请拿去吧。”
在美国,为日后可以再鉴定,会预留些试样,这是DNA型鉴定前提。如果科学实验结果要成为定罪证据,为证明证据不可动摇,就必须保存试样。
测出两个被害人DNA型,却没有检测出久间DNA型。不仅如此,通过线粒体法还检测出与被害人及久间都不同另种DNA型。这个结果与科警研鉴定矛盾。
福冈县警察局是如何处理呢?这次鉴定以福冈县警察局本部部长之名委托实施,却被认为由于送检试样过于微量,未能检测出久间DNA型,鉴定书归为残留记录。
挖出警方这个秘密是辩护团。辩护团得知帝京大学鉴定存在后,要求检方出示鉴定书,并将其带到法庭,可法院完全接受警方说辞,仅采用科警研鉴定便下达死刑判决。
“足利事件”中,日本大学医学部鉴定结果被宇都宫地方法院驳回;“饭塚事件”中,帝京大学鉴定同样没能得到采纳。两起案件判决书中,都高度评价“拥有专业知识、技术、经验”科警研技术官。可这高评价只给科警研妥当吗?心生怀疑。科警研与大学之间直开展人才交流活动。二〇〇八年任科警研所长福岛弘文就曾就读于信州大学,指出123bpLadderMarker存在缺陷。
除鉴定技术,科警研所作所为也让人生疑。
他们说,除去送到帝京大学丝状纤维,剩余试样都被用完。这种试样用光、无法再鉴定情况,本身就很有问题。
当初从现场采集回来试样有五种,分别是从两名被害人身上采集四种血液,以及现场树枝上附着血迹。送检样本照片显示,试样都是直径两厘米脱脂棉块,可送去帝京大学时,只剩四根丝状纤维。
在科警研九九年内部读物《用于侦查与鉴证DNA型分析》中,关于鉴定试样必需用量是这规定:“可实施DNA型分析血迹量为2×2mm以上。”
“饭塚事件”辩护律师岩田务说:“本案中有四个指甲盖大小试样,这些量足够鉴定百次。”
为何“饭塚事件”会消耗如此多试样,递交给法院却只是次鉴定结果?这次鉴定负责人与“足利事件”样,是主任研究官S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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