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认可A先生目击证词。
侦查机关没有掌握本案凶手驾驶车辆信息,根据某某某(A先生)目击证词,警方开始怀疑目击到车辆为凶手所有,随后锁定辆深蓝色马自达邦戈。
A先生在证词中还提到个站在车旁人。
看到有人把车停在拐弯处,很不满,就把车速降到每小时二十五至三十公里,边开边张望到底是什人在这里停车。结果,看到车右侧树林里走出来个男人,他看见,慌得脚底滑,整个人向前扑去。这个男人前额有点秃,头发略长,留个小分头,上衣好像是针织淡褐色马甲,胸口有扣子,马甲下是白色长袖翻领衬衣。
这里证词具体到每处细节。
目击证词与物证等强有力证据。
可随着走访深入,发现其他证据也出现问题。
例如,关于目击到汽车。
“饭塚事件”词条上写着“五名目击者证词”,可采访后才知道,这五名目击者中,有四个人并没有对车产生太深印象,只是案发当日在被害人小学附近看到过疑似深蓝色马自达邦戈。这些证词中并未出现“看到诱拐现场”“看到久间”“看到车牌”描述。
剩下那名目击者说自己在八丁峠遗物发现地看到辆深蓝色车子,结合上述目击信息,审判决认为,马自达邦戈很可能是凶手驾驶车辆。
可是如此详细,不觉得很奇怪吗?
辩护团也有同样疑问。案发现场是山路下坡S弯道,刹车通过弯道那十几秒钟,真能够确认这多信息还牢记不忘吗?要知道,警方给A先生录口供时,已经是目击时间十七天后。
A先生记得马自达邦戈大特征——双胎后轮。他在证词中说,是行驶到弯道处探头朝右后方看到[1]。现场模拟还原照片中,A先生从辆小型汽车驾驶座探出身子看向右后方。寒冷二月,在山路上开窗回头,看到另辆车双胎,辩护团认为“不可能做到”。
而且,A先生目击到商旅车时候,杀人案还未
八丁峠目击者住在福冈县,名叫A。
案发当日上午十点左右,A先生开着小型汽车从八丁峠下山,经过遗物发现地附近时,看到辆停在路边深蓝色商旅车。他证词如下:
不知道车牌号,但那是辆普通商旅车,不是丰田也不是日产,车型有点老,深蓝色,车身没有条纹,后面轮胎好像是双胎。轮毂盖中间有黑色条纹。(中略)车窗玻璃是黑色,看不到车内,觉得车窗可能贴膜。
内容详尽。
虽然目击者没有指明是马自达邦戈,但福冈县警方根据证词判断出目击到车型——马自达邦戈西海岸客货两用旅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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