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认为脑死亡就是植物人,但其实脑死亡有区别于“植物人”。“植物人”脑干功能是正常,昏迷只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态状,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而脑死亡则无自主呼吸,是永久、不可逆性。
因此,对于植物人通常不需要呼吸机维持,家属可以把患者带回家自行照顾,但脑死亡患者必须靠呼吸机来维持“活着”假象,所以,植物人有苏醒过来可能,但脑死亡从死里复活可能性很小。
即使在医学界已经开始制定有关脑死亡行业标准,当前全球范围内也已有80余个国家医疗机构均承认脑死亡标准,但在国法律中依然没有以脑死亡为法律判断死亡标准。
法律是为解决社会问题,因此它不仅仅是个专业判断,还必须考虑到社会生活常情常理。如果按照医疗机构相关定义,患者脑死亡后,心脏等主要器官仍然在跳动,如果在法律上认为脑死亡为人死亡,那,医生就可以摘除脑死亡患者心脏等主要器官,用于器官移植。
关于脑死亡法律判法标准,英国是最早确定脑死亡法律效力国家,有个经典案例。1963年英国Potter案就涉及脑死亡法律效力问题。
当时Potter在次斗殴中受到剧烈脑损伤,医院在进行人工呼吸并且征求家属同意后,摘除病人个肾。后来病人死亡,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陪审团认为医院关闭呼吸机而致Potter死亡,宣布被告人杀人罪名成立。[11]
在心脏停止跳动之后,大部分器官就无法再用。所以,如果以脑死亡标准为死亡标准,将为器官移植赢得宝贵时间和资源,这在器官资源非常匮乏中国,显得更为迫切。
另外,这也可以降低患者痛苦,让他们死得更有尊严。因为,当病人进入脑死亡之后,有很多医院进行治疗,其实只具有安慰意义。总之,用脑死亡标准取代传统死亡标准,具有定社会意义和医学价值。
当然关于脑死亡这种说法也有很多反对声音,比如有些人认为,脑死亡概念建立在器官移植基础上,有悖于人道主义原则;婴儿时是无意识,宣布婴儿死亡,是不是需要另立法规;等等。
尤其是中国人有很强亲情伦理观念,脑死亡家属很难接受,比如,在北大某女生z.sha事件中,据说医生已经宣布女生陷入脑死亡,但是女生家属会认为她死亡吗?所以在讨论死亡这个问题时候,定要考虑普通民众情感。脑死亡后,只要有体温、心脏仍在跳动、呼吸尚存,就很难让患者家人相信他已经离开人世。这也是确立脑死亡标准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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