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普通法系,尤其是美国。
普通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是种双层结构,包括本体要件与辩护要件,前者包括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图,后者包括各种辩护事由,如正当防卫、认识错误、精神病等。这种犯罪构成理论是种入罪与出罪二元对立模式,其最突出特点就是充分利用民间司法资源对抗国家刑罚权,发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积极性,在动态中实现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平衡。
控诉方对于本体要件要承担两种证明责任。首先,控诉方必须对本体要件每个要素提出相应证据;其次,为达到对被告人定罪目,其证明标准还应达到超出合理怀疑程度。对于辩护理由,普遍认为应当由被告方承担提出证据责任。被告方须先行提出存在辩护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如证明行为是正当防卫等。
当然,被告方所提及证据只要让人相信控诉方关于本体要件证明存在合理疑点即可,也即引起合理怀疑。如果他不提出相应证据而仅提出申请,法官就不会将此主张提交陪审团裁决。
比如张三在光天化日下杀人,最后他辩解说:“以为对方是只猪。”这种认识错误辩解太过荒谬,根本没有达到引起人合理怀疑程度,法官根本就不会考虑这种辩解。但如果张三辩解是:“当时在猪圈旁边走路,有只猪拱,非常生气,拿石头把猪砸死,后来才发现是个披着猪皮人在猪圈里面体验生活。”如果存在相应事实,这个辩解就可能达到合理怀疑程度,那这个辩解就可以作为辩护理由供法官考量。
对于辩护理由说服责任,则存在较大分歧,有些司法区认为,被告方必须提出优势证据证明这些辩护理由。用不太精准百分比来说话,如果说合理怀疑大概是30%可能性,那优势证据就得是51%可能性。但也有不少司法区认为,被告方无需承担说服责任,换言之,只要被告提出存在正当防卫辩护理由,这种辩护理由达到让人产生合理怀疑程度,那就应该由公诉机关承担超出合理怀疑说法责任来反驳辩方理由。
第二种标准是无罪推定原则。这是刑事诉讼中基本原则,指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并依实体法被确定有罪以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根据无罪推定标准,控诉方须承担被告人有罪证明责任,控诉方应证明被告人道德上可谴责性所有要素。无罪推定标准反对区分本体要件和辩护理由,认为有些辩护理由与犯意和道德上可谴责性关系十分密切,要求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标准在大陆法系比较普遍,比如德国,其犯罪构成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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